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

大埔火災 | 黃偉綸:不排除稍後立法收回宏福苑餘下業權 現階段專注「你情我願」收購

政事

政事

政事

大埔火災 | 黃偉綸:不排除稍後立法收回宏福苑餘下業權 現階段專注「你情我願」收購

2026年04月28日 18:16 最後更新:19:58

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表示,若宏志閣業主在6月30日或之前,有75%簽署接受政府收購建議,當局將正式向該座業主開放長遠居住方案。他承認75%門檻並非由「很科學化的方程式」計算得出,但認為若四户中有三户願意接受收購,已顯示相當高度的共識。政府參考了房屋局早前接觸大部分宏志閣業主的結果,當時有77%人初步願意出售業權,因此認為設定75%門檻有一定合理性。

政府新聞網視頻截圖

政府新聞網視頻截圖

對於若有宏志閣或其他七座宏福苑的業主堅持不接受收購,當局會否引用《收回土地條例》收回業權,黃偉綸回應指,政府審視過現行相關法例後認為並不適用。他表明,不排除在稍後階段需要透過立法方式,即特別訂立一條法例來收回餘下的業權。他強調,任何立法工作都必須符合《基本法》第6條和第105條,大原則是必須保障私有產權,並在收回財產時提供賠償。

宏志閣在大火中影響較輕微。巴士的報資料圖片

宏志閣在大火中影響較輕微。巴士的報資料圖片

黃偉綸指出,立法屬下一階段的事,現階段政府將專注於推進「你情我願」的收購建議。他重申,政府提出的收購價遠高於宏福苑在火災發生前的市場估價。

大埔宏福苑業主於4月底透過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,作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的合安於最後回應限期,即5月13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,土審處星期一(6月1日)開庭處理有關單方面申請替代送達的聆訊。合安一方表示,雖然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未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,但據《土地審裁處條例》,法庭帶有「附帶權力」擁有作出延長的司法管轄權。法官林展程聽罷陳詞,將於明(2日)下午3時頒布判詞。

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,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;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;聆訊由法官林展程處理。

宏福苑居民到庭旁聽。巴士的報記者攝

宏福苑居民到庭旁聽。巴士的報記者攝

法官林展程關注,土地審裁處有否司法管轄權處理延期申請。合安一方認為,若業主大會在特殊情況下未能按時進行,法庭有權在適當情況下作出補救,例如在沙士、新冠疫情下,居民不能聚集、開會,如法庭無權延長期限,將產生不合理的情況,並不符合立法原意。

合安另指,雖然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未有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,但根據《土地審裁處條例》,法庭有「隱含權力」或「附帶權力」,擁有作出延長的司法管轄權。惟林官質疑「咁法庭權力就好大」,指人人做不到就藉此「走盞」,何時才能完結。

合安指,法庭有附帶權力延長期限。土地審裁處6月2日下午頒判詞

合安指,法庭有附帶權力延長期限。土地審裁處6月2日下午頒判詞

林官另指出,合安現時尚未違反6月13日召開業主大會的要求,卻提交申請讓法庭延長期限,以使其不違反上述要求,並指出由於這是合安的單方面申請,他須從另一方的角度思考,質疑合安一方指延長通知召開時間等於延長實際開會時間,認為「有啲夾硬嚟」。

林官總結時指,認可合安在短時間內所做的工作,形容相關工作並不容易,明白當中的困難。林官強調,他在庭上提出的質疑並非指責合安做得不好,而是今次屬單方面申請,法庭有責任嚴格審視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賦予的權力,強調今次情況史無前例,「大家都有難處」,押後至明日(2日)頒布判詞。

合安早前表示,在4月29日收到要求書,要求舉行一個可容納不少於1,000人、為期至少6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。根據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,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,並於45天內舉行業主大會,即最遲須在6月13日召開大會。

宏福苑。巴士的報記者攝

宏福苑。巴士的報記者攝

合安回應稱,宏福苑情況特殊,法定時間未必足以讓合安妥善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,尋覓及預訂合適場地和準備、審核和送達通知書。合安表示,部分業主在火災中不幸離世,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時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,業主大會不宜倉卒舉行,避免已故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失去代表其權益的機會。

案件編號:LDBM74/2026

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